本件當事人與發生車禍,沒有留在現場處理,被以肇事逃逸罪偵辦,經過楊律師積極辯護,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。
本件當事人與發生車禍,沒有留在現場處理,被以肇事逃逸罪偵辦,經過楊律師積極辯護,最終獲得不起訴處分。
案件背景
當事人(即本案被告)在桃園駕駛自用車時,不慎與另一車輛發生碰撞。由於當時趕著工作,他在與對方短暫溝通後離開現場。然而,事後對方卻指稱自己受傷,向警方報案,導致當事人被依肇事逃逸罪調查。
辯護策略與結果
楊律師在接手案件後,透過調閱監視器畫面、分析事故報告,提出以下關鍵辯護點:
事發當下,對方並未表示自己有受傷,當事人因此合理認為只是財損事故,沒有肇事逃逸的犯意。
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有停車與對方交談,並未立即逃離現場。
肇事逃逸罪的關鍵要件是「明知對方受傷,卻逃離現場」,本案不符此要件。
最終,檢察官接受楊律師辯護意見,認定當事人無肇事逃逸故意,裁定不起訴處分,成功維護當事人的權益。
此案例提醒駕駛人,即便發生輕微事故,也應謹慎處理,避免誤觸法律紅線。
刑法第185條之4 肇事逃逸罪構成要件
發生車禍如有涉及傷亡或肇事逃逸疑慮,應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,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。